申请人:李昌元
委托代理人:苏州标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02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81837号图形商标已由我局核准注销(1970期《商标注销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