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2352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6235213

阅读:90100 2026-06-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威廉史蒂芬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352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鞋、服装绶带”商品上的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166号“宝雕及图”商标、第4225321号“BAODIAO及图”商标…

  申请人:广州威廉史蒂芬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352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鞋、服装绶带”商品上的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166号“宝雕及图”商标、第4225321号“BAODIAO及图”商标、第12174328号“菲利蒙特 FLORMEDIC及图”商标、第29053276号“JINYINGWANG JYW及图”商标、第36666049号“AK-MR CORONKASSI MORKRESON POWER KINGLY WAY及图”商标、第20517956号“STEFANO RIC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鞋、服装绶带”商品上的申请,可视为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鞋、服装绶带”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不类似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除“鞋、服装绶带”以外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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