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发本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13461号“九仙居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86419号“九仙居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