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懂车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869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40464号图形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自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满一年。第11321948号图形商标、第15473975号图形商标、第15660211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66期、第1974期《商标公告》上。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