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一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奈斯(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81816号“BI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124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687337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仅注册于4209、4214等申请人与无关的服务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理念、产品图片、宣传使用材料、荣誉材料、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质量检测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认读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产品质量检测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