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将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信智谷(河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97652号“麻云共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59887号“麻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