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比威公司
委托代理人:德尼梅尔(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92867号“KID BY ERIC FAV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0887968号“水星儿童KIDS MERCURY及图”商标、第80963282号“X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当前有效注册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