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金香
委托代理人:知新划(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88170号“CPH/GOL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86106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生效决定予以撤销。第719881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