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股份公司摩拓乐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56628号“Mottr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710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无效宣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