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连林
委托代理人:融唐知识产权服务(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67555号“珍俏熊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同系列商标的延续性申请,申请商标同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经营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紧密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第85470357号“珍辣熊猫ZHENLAXIONGMAO及图”商标、第85173487号“珍味熊猫ZHENWEIXIONG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