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38370号“优佳学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中决定引证的第16758832号“优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54137号“优佳好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571618号“优佳托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926783号“优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969212号“优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448546号“优佳连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282728号“优+学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977186号“优佳爱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商标含义、发音、整体构成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指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商品上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其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七、八已被申请人提出撤三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印刷出版物”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页面截图、相关报道宣传材料、获奖证书、系列图书封面封底、产品销售发票、发货信息汇总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七、八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印刷出版物”商品申请复审,故在其余商品上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八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期刊;书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八在前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鉴于引证商标二、七、八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