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州物宜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44851号“欢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26314号“欢鸟鞋城”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故其现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