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萨迪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81927号“TORINO 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具有充分的显著性和合理的设计来源。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具备独特且深刻的内涵,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无关,使用于指定商品时,能够准确传达品牌信息,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且持续的市场宣传与商业使用,已积累了深厚的品牌认知和消费者信任,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形成了显著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采购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包含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与其他文字组合后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外国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另,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