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坤阳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49557号“爽口沙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人相同标志的商标已在2003年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在先文字品牌信息宣扬,将代表产品形象特点的文字元素以规范笔迹勾勒,将其当作企业的主打之一品牌,整体具有独特内涵与深刻的寓意,用在指定使用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用于所申报商品项目上,并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众多与本案情形相近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图片、宣传图片、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爽口”,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且申请商标标志包含文字“沙霸”,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而具有相应的知名度,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他商标已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