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051594号“Aube nui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ube nuit 77051594

阅读:69506 2026-06-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恩敬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优兔皮具商行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7日对第77051594号“Aube nu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韩国知名包袋品牌“AUBE NUIT”的所有人,被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

  申请人:张恩敬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优兔皮具商行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7日对第77051594号“Aube nu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韩国知名包袋品牌“AUBE NUIT”的所有人,被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在多个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了接近两百件商标,注册商标涉猎不同领域,完全超出了实际使用的需求。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商标以及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及相关裁决文书;2、申请人产品官网宣传页、官网域名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杖、卡片盒(皮夹子)等商品上,于202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一百九十余件商标,大部分申请注册在第18类商品上,包括“ECLAAIRE”、“meheu”、“Mimunae”、“MOUVOUS”、“NDOD”、“puluck official”、“roroanco”、“SELSOP”、“USen.D”、“valluat”、“monorow”等。其中,第75249005号、第76215043号、第74776845号、第76342447号、第77007395号、第77184808号、第74277619号等多件商标被不同主体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我局经审查决定或裁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决定或裁定上述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的前提是他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官网宣传页未体现具体形成时间,官网域名信息等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杖、卡片盒(皮夹子)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在中国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由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品牌相同或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其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且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而并非善意使用商标,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7051594号“Aube nui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ube nuit 770515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7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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