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577471号“苏明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苏明宇 78577471

阅读:122980 2026-06-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明宇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士云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对第78577471号“苏明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43889号“明宇 Ming 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60017号…

  申请人:明宇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士云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对第78577471号“苏明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43889号“明宇 Ming 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60017号“明宇 MINYO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431419号“明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14515号“明宇之星 ming yu zhi 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324616号“明宇尚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324597号“明宇豪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324580号“明宇尊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894978号“明宇丽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571683号“明宇丽雅饭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782769号“明宇丽雅精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782893号“明宇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9781858号“明宇豪雅体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0234482号“明宇商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3380610号“明宇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6665267号“明宇雅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6670017号“明宇雅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的恶意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势必会产生系列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签署的酒店管理合同及发票;2、明宇广告推广合同及发票;3、相关广告、展会宣传画册证据;4、申请人及品牌所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5、“明宇”突出、广泛使用于办公场地图片;6、引证商标档案;7、在先案件异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于2024年11月7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2类提供食宿旅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至十六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六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九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九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争议商标由中文“苏明宇”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六均含显著识别文字“明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宠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六核定使用的餐厅、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六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577471号“苏明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苏明宇 785774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7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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