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凡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62604号“MG 晨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29293508号“M&G”商标、第6999492号“M&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2、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在“零钱罐;纸巾盒;电动牙刷;牙签盒;牙刷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饭盒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在“瓷器装饰品;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梳;刷制品;牙刷;牙签;化妆用具;门窗玻璃清洁器;水晶(玻璃制品);鸟笼;蝇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家用器皿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