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北钛河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78276号“活瓷 LIV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436635号“LIVENT”商标、第72070295号“LIV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因此,引证商标一、二的在先权利均未消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金属陶瓷、普通金属合金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