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远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越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91953号“杨洋米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84119号“杨洋美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杨洋”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