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唯爱毛皮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阿吉艾吉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27687号“HERTZK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796463号“HERTZKO”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公告;第66480589号“HERTZKO”商标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裁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