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58720号“MAGIC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05780号商标、第37569302号商标、第20989747号商标、第20989764号商标、第2030570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977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油漆等商品上已被驳回,在天然树脂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