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中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922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755661号图形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第13014911号图形商标经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故上述两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