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851155号“灏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灏德 86851155

阅读:179947 2026-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志茹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长城领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51155号“灏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17512号“灏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

  申请人:王志茹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长城领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51155号“灏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17512号“灏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撤销其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摄影;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方面相同,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学;培训;提供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家教服务;为培训和教育提供认证考试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学;培训;提供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家教服务;为培训和教育提供认证考试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851155号“灏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灏德 868511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7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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