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ULULEMON ATHLETICA CANADA 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61887号“CITYGL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91235号“GL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初审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的优先权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与引证商标外文在呼叫、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T恤衫;衬衫;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