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盛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路锦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63027号“盛大钢构 SHENGDA STEEL STRUC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86943号“SHANDA NETWORKING 盛大网络”商标、第4050810号“盛大网络 SHANDA NETWORKING”商标、第52324326号“盛大车服”商标、第55856678号“盛大车管家”商标、第13249170号“盛大汽车”商标、第13176303号“盛大汽车服务 汽车服务专家 4008801768”商标、第9575806号“汽车服务连锁 盛大汽车服务 4008801768”商标、第9575804号“汽车服务连锁 盛大车险超市 4008801768”商标、第7379670号“盛大文学”商标、第4249718号“盛大”商标、第3416218号“SHENG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外文与引证商标十一的外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维修信息;仓库建筑和修理;细木工服务(木制品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家具保养;建筑信息;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