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兴琴
委托代理人:华睿众创(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54292号“纯粹之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8110号“纯粹”商标、第85855313号“纯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失效。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米酒;开胃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