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红文
委托代理人:巨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申汇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6065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563745号“申”商标、第66776280号“申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案件亦获准支持。二、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抄袭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行为已经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申请人商标列表;广告图片;在先裁定;其他证据。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等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申请注册,在第33类黄酒等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汉字“申浙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申”,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分性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