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844670号“IM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MF G1844670

阅读:104314 2026-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INDUSTRIE MECANIQUE POUR LES FLUIDES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44670号“IM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寻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组织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请求中止本案的…

  申请人:INDUSTRIE MECANIQUE POUR LES FLUIDES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44670号“IM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寻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组织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在欧盟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判决书、申请商标在欧盟的核准通知书及其中文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尚未收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组织出具的相关文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IMF”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名称相似,但未获得该政府间组织的同意。同时,申请商标标志可能导致消费者对所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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