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鲁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34061号“爱硒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529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文字“硒”,指定使用在蛋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