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省景德酒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红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璟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88780号“景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4989号决定,于2025年06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在2021年09月25日至2024年09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1.工商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广告;2.进出口代理;3.拍卖;4.推销(替他人);5.人事管理咨询;6.职业介绍所;7.商业场所搬迁;8.文秘;9.会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以来由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含撤销阶段证据):1.营业执照、申请人介绍、荣誉证书、商标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营业执照;2.销售协议书;3.被许可人入驻多多买菜、抖音平台并签订的《社区团购服务协议》、发票等; 4.销售发票、出库单、户外广告、门头招牌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03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5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等10项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09月2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在“1.工商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广告;2.进出口代理;3.拍卖;4.推销(替他人);5.人事管理咨询;6.职业介绍所;7.商业场所搬迁;8.文秘;9.会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1.广告;2.进出口代理;3.拍卖;4.推销(替他人);5.人事管理咨询;6.职业介绍所;7.商业场所搬迁;8.文秘;9.会计”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申请人介绍、荣誉证书、商标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营业执照,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证据2、3、4销售协议书、入驻多多买菜、抖音平台并签订的《社区团购服务协议》、发票、销售发票、户外广告、门头招牌等证据体现的是白酒等商品,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1.广告;2.进出口代理;3.拍卖;4.推销(替他人);5.人事管理咨询;6.职业介绍所;7.商业场所搬迁;8.文秘;9.会计”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广告;2.进出口代理;3.拍卖;4.推销(替他人);5.人事管理咨询;6.职业介绍所;7.商业场所搬迁;8.文秘;9.会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