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增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92446号“Teng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66634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506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袜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袜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