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慕艾尔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133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27097662号、第44060431号、第7967768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