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文惠
委托代理人:郑州永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依克斯崔姆体育运动进出口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29559号“Red Nos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8116号决定,于2025年12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2年1月23日至2025年1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背包”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小皮夹;公文包;背包;钱包;手提包;皮箱;衣箱”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动物项圈;女用阳伞;伞”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背包”等复审商品上,请求将被申请人证据交予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1、授权许可合同;2、定制加工形式发票;3、进口报关信息等。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类似案件裁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9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11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复审申请为原撤销申请人提起,故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小皮夹;公文包;背包;钱包;手提包;皮箱;衣箱”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仅能证明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形成时间并非指定期间内,证据3的报关信息为未附翻译的外文证据,具有较强自制性,且缺乏海关报关单等有效凭证佐证交易的实际履行。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小皮夹;公文包;背包;钱包;手提包;皮箱;衣箱”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