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锁云龙(原申请人:官渡区金筱贝餐饮餐厅(个体工商户))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75298号“金筱贝牛腩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第83666223号商标、第8759351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上述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