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鼎辉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65077号“鼎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3488号“鼎辉 DING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