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伊家汤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51692号“YIPLUS HER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药膳汤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其所有的经营均是围绕“药膳”这一特色设计而成的,申请人的实际经营事项并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独创的标识,是申请人根据其公司名称以及企业的追求设计而成的,同时与申请人主营业务完美融合,凸显了其经营的产品特性,具有明确指向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原料产生错误认知。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经营商品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HERB”可译为“药草”,指定使用在“干食用菌”等复审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