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42930号“IT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9815号商标、第3029215号商标、第3040883号商标、第14209547号商标、第36374656号商标、第30294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材料、委托设计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室内装璜;室内装潢修理;粉饰业;计算机硬件安装;保养和维修;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决定在“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消毒;防洪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灭害虫(非农业、非水产养殖业、非林业、非园艺目的);计算机系统的安装;供水设备维修;光伏装置的安装和维护;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娱乐用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建筑物维护和修理;工业场所清洁;空调清洗服务;排水管清洗服务;清洁建筑物;室内装潢清洁服务;水净化设备的修理或维护;太阳热能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医疗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撤销决定在“知识产权咨询;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地质研究;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项目管理服务;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项目管理服务;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