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艳
委托代理人:芜湖知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53383号“春谷饭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98647号、第44775633号、第37470260号、第15757566号、第75754727号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或驳回注册申请并生效,据此,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