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克啦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盐城市艾润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19811号“Baby W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由盐城市艾润电器有限公司转让至上海克啦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97720号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