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运磊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30632号“安逸少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52009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第11520236号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并公告。据此,上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