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无锡市好太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04日对第69765557号“明氣 MingQ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99245号“名气”商标、第7743557号“名气 MQ”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名气”商标在厨房电器领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同时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
2、“名气”商标相关注册情况;
3、部分“名气”产品专卖店照片;
4、“名气”产品宣传资料;
5、“名气”产品的户外广告情况;
6、报纸对“名气”产品的报导;
7、“名气”产品所获荣誉情况;
8、杭州名气电器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9、工商档案信息;
10、相关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明氣”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名气”文字构成相近,且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排油烟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排油烟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