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金双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44307号“那措臻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情形。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