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249671号“建标知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建标知网 44249671

阅读:108143 2026-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瑞錶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249671号“建标知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6599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瑞錶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249671号“建标知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6599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09月20日至2024年09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市场上从未见过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也未在各种媒体上看到过有关复审商标的广告宣传。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特此申请复审,要求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合法、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包括APP截图、APP版本历史记录、音视频资源、公众号宣传资料、商品号视频、法律法规详情页、资讯商品页、建标知网用户协议、B站建标知网截图、官网截图、今日头条、西瓜视频、微博截图、小红书、知乎截图等证据。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使用,请求予以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20年10月28日获得注册,当前核定在第16类“书籍;图画书;印刷出版物;期刊;手稿书;百科全书;城市指南;法律汇编;字典;计算机用户手册”商品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APP截图、APP版本历史记录、音视频资源、公众号宣传资料、建标知网用户协议、B站建标知网截图、官网截图、今日头条、西瓜视频、微博截图、小红书、知乎截图等在案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相关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时间、被申请人名义等要素,综合被申请人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4249671号“建标知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建标知网 442496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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