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泰健康科学(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老朋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38301号“城市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11420号“城市山民 URBAN TRIBE”商标、第12168635号“城市 10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已满,仍无续展记录。申请人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至专用权期限截止日已满一年,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保健;保健咨询;上门护理;针灸;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美容师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