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9818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7981802

阅读:80035 2026-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葛少鹏 委托代理人:起派(河南)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818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02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依法注销且无合法继受…

  申请人:葛少鹏

  委托代理人:起派(河南)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818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02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依法注销且无合法继受主体,该商标已丧失在市场中流通使用的法律基础与现实可能,与申请商标之间不存在造成混淆误认的任何客观条件,不能构成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通过长期、广泛且连续的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显著的识别性与排他性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注册人的注销与否,并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商标权利的丧失。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9818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79818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08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