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801753号“市达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市达钢 73801753

阅读:108709 2026-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鲁涛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2日对第73801753号“市达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达钢”是申请人企业简称和核心品牌,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

  申请人: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鲁涛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2日对第73801753号“市达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达钢”是申请人企业简称和核心品牌,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309275号“达钢DAGANG及图”商标、第30314242号“达钢DAGANG及图”商标、第30299531号“达钢DAGANG及图”商标、第30297619号“达钢DAG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且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钢铁、冶金行业从业人员,对钢铁、冶金行业的经营者及品牌熟知,其针对申请人“达钢”品牌反复抄袭、摹仿,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主观恶意,且其名下40余件商标几乎均系恶意模仿、抢注钢铁、冶金行业知名品牌、字号、企业简称而来,其行为已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品质产生误认,同时对行业内已有企业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破坏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并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主体资格;2、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3、申请人介绍、销售数据、获得部分荣誉、资质证明等材料;4、行业内以“行政区划简称或部分文字+钢”作为企业简称及品牌的部分资料;5、申请人以“达钢”作为简称及品牌的使用情况;6、鲁涛名下商标行政决定书、抄袭品牌介绍;7、民事判决;8、武汉特钢冶金有限公司、武汉汉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达钢钢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9、在先案件决定、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6年2月6日通过第197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1日申请注册,2024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税款准备等服务、第7类上浆机等商品、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第37类消毒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43件商标,包括第73811105号“三钢钢铁”商标、第70078671号“信钢钢铁”商标、第70068298“市萍钢”商标、第75880152号“日钢钢铁”商标、第73818732号“水城钢铁”商标、第71276648号“省中天”商标等多件与钢铁生产企业在先商标相近或相同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的税款准备、上浆机、石膏板、消毒等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字号及“达钢”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为相同或类似服务领域上经营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亦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达钢”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及字号,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经营者,对申请人字号及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字号及商标相近的争议商标,难言善意。且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三钢钢铁”、“信钢钢铁”、“市萍钢”、“日钢钢铁”、“水城钢铁”、“省中天”等多件与钢铁生产企业在先商标相近或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第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3801753号“市达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市达钢 738017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05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