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419977号“老铫子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铫子黑 87419977

阅读:169757 2026-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嘉辉食品科技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19977号“老铫子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申请人:广东嘉辉食品科技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19977号“老铫子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含“老铫子”,老铫子是使用多年、内壁形成包浆的粗砂制炊具,是武汉等地煨汤的特色器具,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是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而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419977号“老铫子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铫子黑 874199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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