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859106号“凯迩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凯迩必 42859106

阅读:125157 2026-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KYB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意恩斯(苏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昌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1日对第42859106号“凯迩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汽车减震设备生产厂商,经宣传使用“凯迩必…

  申请人:KYB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意恩斯(苏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昌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1日对第42859106号“凯迩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汽车减震设备生产厂商,经宣传使用“凯迩必”/“KYB”在汽车配件及周边领域已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和商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22623号“凯迩必”商标、第3722622号“凯迩必”商标、第5519118号“凯迩必”商标、第39090105号“KY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的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抢注申请人在先商标“凯迩必”外,名下还存在多件抄袭模仿韩国知名润滑油品牌“GS”的商标。被申请人抄袭模仿日本知名润滑油品牌“ENEOS”等商标,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公司主页、宣传册中的相关简介及中文摘译;2、申请人相关报告书及中文摘译;3、日本商标明鉴、日本“KYB”商标档案;4、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注册的“KYB”商标一览表、商标档案及部分注册证;5、《日中贸易关系企业名薄》、《经营商品综合介绍》附中文摘译;6、申请人各子公司、分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7、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审计报告(节选)、营业执照、商标许可合同;8、申请人在中国注册的“KYB”商标档案、部分注册证及著作权登记证书;9、销售资料、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等知名度证据;10、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证据;11、在先裁决书、判决书;1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和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名下商标列表、其他品牌介绍、相关商标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6年3月6日通过第197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日来我局领取答辩材料,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注册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虽同名,但商品类别不同,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字形设计、外观、读音分析方面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商标转让时证件真实有效,不具有恶意,且争议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非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亦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申请人关联公司虽2019年使用“凯迩必”商号,但实际经营与润滑油无关,争议商标未损害其商号权。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商标是为使用商标,非囤积商标牟利,被申请人已真实使用争议商标,无攀附意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标有争议商标的工程机械专用油照片、液压油检测报告、经销网络名单、销售合同与发票复印件。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坚持申请理由,补充提交润滑油产品照片、淘宝搜索“凯迩必”的结果、网络报道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佳施加德士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该商标于2024年转让给被申请人。该商标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并公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用减震器、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弹簧(机器零件)、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佳施加德士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名下1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13件为“GS”系列商标,因与株式会社佳施的“GS及图”在先商标近似而驳回、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其中第19891124号“GS HYDRO XW”商标无效宣告裁定案的二审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诉争商标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恶意。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的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的汽车用减震器、非陆地车辆用弹簧(机器零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适用要件之一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在先商号的经营领域相同或类似。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关联公司对汽车用减震器等商品的广告宣传及商业使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明显,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第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凯迩必”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在汽车用减震器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该商标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与该商标相同,难谓巧合。我局审理查明事实3显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1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13件为“GS”系列商标,因与株式会社佳施的“GS及图”在先商标近似而驳回、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其中第19891124号“GS HYDRO XW”商标无效宣告案的二审判决中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诉争商标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恶意。被申请人虽提交了使用证据,但不足以对抗争议商标注册的合理性。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综上考虑,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已经转让的事实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2859106号“凯迩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凯迩必 4285910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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