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772066号“NEOCHE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OCHECK 88772066

阅读:46996 2026-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小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772066号“NEOCHE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Neo”+“Check”组成,商标整体并不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固有词汇,而是申请人独创的英文…

  申请人:上海小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772066号“NEOCHE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Neo”+“Check”组成,商标整体并不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固有词汇,而是申请人独创的英文词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作用。申请商标经大量的使用、宣传推广,已经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在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8772066号“NEOCHE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OCHECK 887720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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