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云尚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市静心阁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03日对第79699391号“田园如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71483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有69枚商标,共在17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进行了注册申请,这明显超出了企业正常经营所需,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商标之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5年3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审理查明2,我局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规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构成本身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会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或者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